第A03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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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400元小食品拆零索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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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400元小食品拆零索赔40万
晋安区法院对牟利性打假说不;法官提醒:消费维权切莫走入误区

开栏的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服务法治实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司法厅与海峡都市报社今起联合开设《都市与法》栏目。栏目将结合都市百姓身边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新风尚,为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晋研

海都讯 在一年多时间里,男子周某向福州晋安区法院提起20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中既有知名大型超市,也有社区便利店、食杂店等小型商铺,而周某所购的商品多为果冻、糖果、二锅头、啤酒等低价食品,累计金额400余元,索赔金额却高达40余万元。近日,晋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部分案件提出上诉,除二审法院尚未审结的,均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将预包装食品拆零 分别起诉索赔

周某的“消费维权”要求为何被驳回了?

法官介绍,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原告周姓男子将在福州多家超市所购的预包装食品拆零后,以商家所销售的食品仅在外包装塑料袋上进行标注,内包装塑料盒(袋)上并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识,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等为由,以其中一个或数个食品提出退一赔十等索赔请求。

原告还把在同一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或在同一天不同商家购买的不同预包装低价食品,以上述理由分别提出退一赔十等索赔请求。

据悉,2017年以来该男子以类似方式先后在福州部分基层法院提出索赔诉讼200多件。

□法官说法

无证据证明食品有问题 驳回诉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或经营明知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支付价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算。但该条法规同时明确,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讼争食品存在安全和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亦无证据证明食品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害,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一名“消费者”,相继在同一法院起诉20多起案件,主张高额赔偿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维权。该类诉讼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延伸阅读

最高法要求遏制牟利性打假

据了解,“打假乱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将依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3月,深圳市有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举捣毁了一个以6人为主的“职业索赔人”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正在全力遏制“打假乱象”,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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