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8月10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建设湿地公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景观破坏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该办法,因建设湿地公园,对湿地公园内森林、林木、林地和湿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矿业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变更湿地公园名称,不得擅自调整湿地公园的范围、界线或者功能区。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等行为。
据悉,建设湿地公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湿地资源、生态景观或者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变更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调整湿地公园的范围、界线或者功能区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