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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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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实施方案发布;除中央方案规定情形外,我省新增两类情形可获赔偿

N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也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阶段,推进到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探索情况,进行了创新和细化,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高规格推进,多部门协同。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政府部门分工明确,确定了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明确了省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职责,财政、司法、卫计、检察院、法院等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工作清晰了工作路径和方向。

二是扩大赔偿适用范围。除中央规定情形外,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三是充分吸收前期我省试点经验做法。

四是鼓励各地创新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拓展赔偿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地方基金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全省联动贯通的“资金池”效应,将以“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为准则,不设赔偿上限。

五是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定位,强化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突出监管前移、源头预防。

六是针对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调查启动、鉴定评估、磋商诉讼、资金管理、执行监督、修复评估、信息公开等具体环节,细化提出11项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构建统一完整的政策体系。

下一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策、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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