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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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着租赁汽车幌子实施诈骗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尤溪男子林某只因手头紧,网购了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和产权证,找人将车行的一部车子租出,并用于抵押借款,后将钱款挥霍。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合同诈骗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伪造证件 租车抵押借款挥霍

据介绍,林某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看到了一辆闽G牌照的天籁轿车。缺钱的他“灵机一动”,打起了歪主意。

于是,今年2月初,林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尼桑牌黑色天籁轿车的行驶证和产权证,准备用于骗取该车。2月17日,林某以假行驶证和产权证骗其叔叔林某钦,声称其因欠尤溪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钱,不得不将名下的轿车(实际车主为尤溪县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吴某根)抵在该租车行。由于债务尚未还清,他不敢到租车行里取,让林某钦帮忙到租车行将该车给租出来。

次日晚,林某钦到该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支付了租金、押金共计1550元后,将轿车租出来交给了林某。林某立即驾驶该车到陈某经营的担保公司,用该车以及事先准备的虚假行驶证、车辆产权证作抵押担保,向陈某借款45000元,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5000元,陈某实际交付给林某40000元,林某骗取钱款后便将该款挥霍。

车子无故被抵押 男子被扭送警方

2月19日,车主吴某根发现其名下的天籁轿车被人抵押给担保公司,自行追回轿车。担保公司陈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打电话给林某,让其偿还借款,林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托。

同年3月,陈某在尤溪县洋中镇高速收费口发现林某,并将其扭送到尤溪县公安局。

近日,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林某违法所得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陈某。

□法官说法

何谓合同诈骗罪

法官介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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