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警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淘宝店售劣质代步车 被判退一赔三
她恋爱受“损”强索万元分手费
“金牌导游”和“金牌讲解员”荣誉称号的公示
对假套牌车“零容忍” 福州交警推APP举报平台
高速路上追夫她狂奔两公里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8年1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淘宝店售劣质代步车 被判退一赔三
涵江法院依照消法,一审判商家退还消费者2.3万元,并支付赔偿金6.9万元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郑丽凤

海都讯 莆田一70岁老依伯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电动代步车,但也引来了一系列的烦恼,历经3年的纠缠,诉请法院“退一赔十”,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其“退一赔三”胜诉。

代步车刚用就坏一查是三无产品

2015年5月初,莆田70岁的依伯林某行动不便,想买一部老年代步车使用。于是决定在淘宝上买一款新能源代步车,并支付定金5000元,于当月14日支付余款18000元,实付款23000元。

当月18日,林某收到车子,令他想不到的是,车子车门当天就坏了,后备箱的锁也坏了无法打开。林某便联系卖家王某,但王某仅发视频教其修理。对此,林某对这款代步车进行了仔细检查,发现代步车无产品说明书,无合格证、无保修卡、无厂家发票、无任何售后服务。于是在今年2月,林某向涵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卖家及淘宝公司平台“退一赔十”及赔偿车辆修理费等。

法院:店铺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案经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通过淘宝公司平台向王某购买老年代步车,双方依法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淘宝公司已向林某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已履行了其法定义务。但王某销售的案涉老年代步车产品未能提供生产者、性能、规格、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相关进货凭证、发票等关键信息,且在店铺页面上的宣传和售卖的车辆品牌未一致。王某未就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作真实披露,故王某销售案涉老年代步车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林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第55条规定,一审判决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林某货款18000元(已抵扣王某通过淘宝网赔付的5000元),并支付赔偿金69000元,计87000元。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