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朱莉莉
海都讯 明知朋友喝了酒找您借车,您借吗?日前,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借车的人后悔莫及。
据介绍,刘某与王某是一对好朋友。7月14日晚,刘某应邀到王某家中吃饭饮酒。当晚9时许,王某提议去涵江公园参加“啤酒节”,此时,王某喝了三瓶啤酒,刘某喝了一瓶葡萄酒。俩人商量后,王某骑上刘某的二轮摩托车,载着刘某前往,但在路上被民警拦下。经检测,王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10.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刘某经事前商议,共同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