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8月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相关审查报告。
据悉,《规定》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部门责任划定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对违规运输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现象,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车需明确行驶路线
《规定》要求,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全市单位或个人在处理建筑垃圾时,必须委托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负责运输。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企业将持有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车辆配有运输标识。
在运输建筑垃圾期间,运输企业的运输单需详细记录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对不符合要求,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处理,并被纳入失信平台的企业,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此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并密闭运输,沿途不得出现滴撒漏现象。若违反此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责令施工企业整改,限期清洗受污染区域,并对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理其他垃圾
《规定》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对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小区物业企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由专人管理。对擅自设立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同时,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该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将记入城市公共信用平台失信主体,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企业准运资格,十年内不予核准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