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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提供假材料 罚两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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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提供假材料 罚两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出租房管理等作出规定

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11月20日至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出租房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社会主体参与流动人口信息采集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暂住证登记、居住证证件管理,并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省流动人口不断增多且流动性加大,光靠民警和协管员采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为此,有关部门还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开展信息采集、暂住证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对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采集;居住在单位的,由单位负责采集;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该居民负责采集,但属于居民近亲属的,可不用采集;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及在医疗机构住宿陪护的,由医疗机构负责采集;在学校或培训机构住宿学习或培训的人员,由学校或培训机构负责采集;在救助机构或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宗教场所负责人负责。

以上社会主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完成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到达或离开时间等的登记,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

流动人口信息将全省共享

草案规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房屋出租人提供共同居住人的信息,转租房屋时应当及时报送转租承租人的信息等。

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同时,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数字福建”建设范畴,建立信息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机制。

未及时采集报送信息 将罚200元

草案规定,对拒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或与其同居人信息的承租人,公安机关将处以警告;对房屋承租人未在转租房屋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未在共同居住人到达起24小时内将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的,公安机关将责令房屋承租人进行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对报送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口,将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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