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11月23日,安徽省安庆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
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被告人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庭审中,李贻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