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晋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3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加大对拥军优属的宣传、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让军人子女上学有保障、设置公益性岗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等。
《条例》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除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发给其遗属烈士褒扬金,并增发烈士生前月工资的20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
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