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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给揽客司机抽成 游乐场老板被罚10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多起不正当竞争查处案例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活跃度的提升,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始在各行各业藏匿。如打出虚假宣传,招揽商场人气;给抽成,让司机帮揽客,增加游乐场客源等。这些行为将承担怎样的后果?日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多起不正当竞争查处案例。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之上,做了较大规模的修订。而新法主要体现三大特点:其一,明晰执法重点,着力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增加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其二,强化了法律责任。如,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强化了调查权的强制性。同时,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

其三,根据近年来的市场竞争状况及竞争执法实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扩展了混淆行为的内涵。2.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3.细化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内容。4.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5.规定了有奖销售的信息应该明确、不影响兑奖,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7.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案例一:便利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办理了便利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中国平价团购网”名义对外宣传,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实行会员制,会员可以相对便宜的价格在该店购买常用食品和日用品。当事人不定期组织会员在酒店或本店内举办讲座团购会,讲座主讲人通过演讲、播放视听资料、现场展示等方式宣传其推销的特定食品(含保健食品、赠品)具有防病治病、保健和升值空间(宣传内容略),诱导会员购买。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与厂家合作或自行组织销售方式销售特定食品6种,

其中,“康瑶养生巴马营养餐”销售额126380元以上、“阿尔博利尔高钙配方羊奶粉”销售额9600元。上述食品均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但当事人未能完整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分别构成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和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法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闫某主要从事帆船的票务代理,将招揽的游客送到码头坐帆船出海游玩,帆船票的售价为198元/张。当事人为了招揽游客,与出租车司机合作,由司机揽客,并给予司机每张帆船票100元的抽成。当事人经营场所账本记载,从2018年2月16日到2月25日,出租车司机为经营部创造的业绩,即违法经营额为480675元,扣除房租、水电、营业员工资、司机抽成后违法所得为18000元。

当事人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贿赂出租车司机,促成游客购买船票出海游玩的行为,已具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由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轻,且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并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可认定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案例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某商业管理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18日举行“开年大促”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豪华大礼”——消费者消费每满1000元获得一张抽奖券,3月18日19:00抽取送出一部奔驰B200轿车的20%首付款及20辆哈雷电动车。该奖项的中奖者原以为抽的是奔驰轿车,但到中奖时才知道奖品是“奔驰B200动感型轿车20%首付款”,且兑奖条件为中奖者必须购买该款车,由当事人来付这20%的首付款。消费者不接受该奖项的兑奖条件,要求折现。经双方自行协商,当事人最终将该奖项按标配的奔驰B200动感型轿车(车商协议价21万元)的20%向消费者兑付奖金4.2万元。

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中未向消费者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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