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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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男状告前妻 法院判赔近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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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养育了多年的男孩,DNA鉴定后方知非亲生
福清男状告前妻 法院判赔近15万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海都讯 养育了多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实在忍不下这口冤枉气的郑先生将前妻小花诉至法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48500元。

夫妻聚少离多感情变淡

2005年2月,郑先生与小花经人介绍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结婚。次年,他们生下长子小勇,过了几年,两人又喜得次子小军。后因为郑先生外出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慢慢变得淡薄。

2012年8月24日,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小勇由郑某抚养,小军由小花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

随着小军的长大,郑先生发现小军与自己样貌差异较大,且周围的人对此也有所议论。郑先生趁着探视小军时,带着小军做了DNA鉴定。结果出来后,郑先生傻眼了,自己与小军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气又急的郑先生找到前妻小花理论。但小花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与郑先生协商。郑先生只好前往福清法院起诉,向小花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前妻辩称生活费是赠与

庭审中,郑先生认为:小花从未告诉他,小军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他是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每月汇去6000元左右的生活费并支付社会抚养费,小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另外,小花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他的感情,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花辩称:汇款行为是在离婚之后,该行为应视为赠与,不可撤销。而且,离婚后,小勇其实也一直跟随没有工作的她一起生活,各方面所需费用很大,郑某每月6000元左右的汇款实为大儿子小勇的生活费。

精神抚慰金3万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生育小军,其行为违背《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无疑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小勇由原告抚养,但因小勇在福清城区上学需要,事实上至本案发生以前小勇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可见原告每月汇给被告的款项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因此郑某某请求返还小勇的抚养费不合理,不予支持,其请求返还小军抚养费合理,予以支持。讼争社会抚养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48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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