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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可判无期
两高出台解释:恶意透支超五万元就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N据新华社电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8日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该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恶意透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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