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郭冰冰
海都讯 明明是“被迫”搭载同村熟人,出了事故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一年多前的一个晚上,仙游菜农张某卖完菜后,明说了三轮车不能载人,可同村熟人李某还是强行爬上。不料,途中因天黑下雨又没有路灯,三轮车撞上路边的水泥袋,李某受重伤,损失共计11万元。
不听劝告强行上车 不慎摔成重伤
张某说,她明确告知三轮车不能载人,让李某去坐公交车,正要离开时却被李某拦住,强行上了车,她无奈只得载着李某回家。然而途中,因天黑下雨且没有路灯照明,在视线极差的情况下,张某的三轮车撞上史某堆放在路边的水泥袋而翻车。
这场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她将张某和史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受伤是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到史某堆放在路边的水泥袋后翻车所致,其受伤与两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这场事故经过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史某都应当赔偿其损失。
张某认为,她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三轮车,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乘坐该车辆具有危险性,且在她明确拒绝后仍然强行搭乘,她是在无奈之下才让李某搭乘。另外,张某对于李某的强行搭乘并没有收取分文费用,她认为李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要助人为乐更要安全驾驶
经仙游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在晚上6时且下着小雨,事故发生地点无路灯照明。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加装了动力装置,车灯系自行安装,故李某在搭乘张某驾驶的车辆时,应根据生活常识对车辆状况、驾驶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乘坐,故酌情认定李某在张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自负10%的责任。事故另一方史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好意同乘”需尽安全驾驶义务,“执意搭乘”也需判断车辆性能。本案中,张某虽在事故之中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她“好意同乘”并未收取费用,且李某在事故之中也有“执意搭乘”的过错,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院判令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非否定其助人为乐精神,而是要求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判令李某自负部分赔偿责任,也是在提醒广大群众,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时应注意判断车辆安全使用性能,莫因小利而罔顾自身安全且给他人的善良之举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