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吴臻 通讯员 城门综
海都讯 近期,福州城门派出所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来自三明的小谢,租住在城门村里已经两个多月了,却一直没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据了解,小谢今年31岁,其户口一直在三明地区。两个月前,小谢来福州找工作,便暂住在城门村。因其没有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城门派出所民警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前往办理登记手续。
而小谢的房东宋某(男,53岁,福州人)没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房屋出租信息,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提醒
民警提醒,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凡年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群众,要及时到暂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群众有房子要出租时,应提前到派出所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