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日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总则、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防治措施、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89条。
条例中还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或者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