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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应急部为专用号牌及配套行驶证件的核发主管单位。驾驶悬挂专用号牌车辆的人员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专用号牌为白底黑字,配以红色汉字“应急”,分为汽车号牌和摩托车号牌。悬挂专用号牌车辆外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标识涂装,车身前面涂装“救援 RESCUE”字样,车身侧面涂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徽标、“消防”字样和所属单位名称、车辆编号。
《通知》明确,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
《通知》规定,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