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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出台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3000元以下救助由乡镇审批

N海都记者 陈海容

海都讯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对象分类,优化救助流程,强化兜底保障。

按不同困难类型,实施意见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同时,临时救助对象不限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实施意见提出,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分档救助,并明确了不同困难类型的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直接先行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再补齐手续;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执行一般程序,并强调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分级审批,3000元以下(含)的救助金额可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并在加强资金保障上,提出探索建立将所筹临时救助资金按一定比例向乡镇(街道)预拨并适时结算的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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