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梁棋文
海都讯 20日,长乐区法院对一起由长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获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3个月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经查,王某某自2011年到长乐后,多次进行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活动,逐步在长乐江田、古槐镇等区域树立起恶名。2014年8月,王某某纠集100余人前往长乐某KTV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后,王某某为壮大势力彰显强势地位,陆续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招至麾下,并购买大量镀锌管、关公刀等作案工具,长期有组织地在长乐江田、古槐等区域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获取非法利益,逞强称霸,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