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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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踩伤肝肺 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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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自燃,福清一女逃生时摔倒
被他人踩伤肝肺 向谁索赔?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

海都讯 福清的林大姐坐长途客车去广州,途中,客车发生故障自燃,她在逃生过程中不慎摔倒,被随后的逃生人群踩踏,导致肝、肺、胸腔等受伤,花去医疗费7.7万元,医生还建议她避免体力劳动6个月。

林大姐该找谁索赔呢?向逃生的人群?还是交通公司?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该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肝、肺、胸腔等受伤 医疗费花了近8万

庭审中,林大姐诉称,去年8月31日,她乘坐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营运的大型卧铺客车前往广州,途中,由于电气线路故障,客车发生自燃。当时,大家都急于逃生,场面比较乱,她在逃生过程中不慎摔倒,后被其他逃生人员踩踏。

后经诊断,林大姐的肝挫裂伤并出血、失血性休克、肺部挫伤、胸腔积液等,医生建议避免体力劳动6个月,共花费医疗费7.7万元。但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8万元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林大姐认为,该交通公司有义务将其及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该公司未全面履行职责,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对此,该交通公司辩称,事发后,他们已先行支付8万元。其次,他们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有投保,每位乘客的责任限额为60万,因此即使赔付,也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林大姐支付赔偿款。再次,林大姐是被人踩踏受伤的,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且林大姐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合理。

该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出警证明,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林大姐应提交其是由于此次火灾造成的事故引起受伤的证据,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交通公司应对乘客安全提供保障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大姐乘坐该交通公司所营运的车辆,与其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交通公司作为运输单位,应当对乘客的安全提供保障。因该交通公司所营运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购票乘车的林大姐受伤,故该交通公司应当对林大姐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决该交通公司赔偿林大姐各项损失33663.15元,该款项由上述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林大姐支付,驳回林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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