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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名责任人被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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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通报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问题问责情况
136名责任人被严肃问责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昨日,省委省政府公布《福建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通报了关于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等12项问题及问责情况。根据通报,已有136名责任人被严肃问责。

据悉,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6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诫勉40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

1.连江县近海海域违规养殖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江县副县长陈坚斯党内警告处分。

2.泉州市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责令泉州市政府、晋江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林琪伟(时任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李丽玲(时任泉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苏文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泉州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志强诫勉处理。

3.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养殖问题。责令云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云霄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伟仪(时任云霄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对云霄县政府原党组成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林铭儒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云霄县人大党组原副书记谢绍舟(时任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已退休)诫勉处理,对时任管理局局长方蔚煌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关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

1.省住建厅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省住建厅城市管理处调研员杨孝仁(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2.福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闽侯县副县长、调研员杨传金(已退休),闽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学锦(时任闽侯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员蔡文(时任罗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闽侯县上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晨东(时任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3.南平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平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胡永照(时任南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诫勉处理;给予顺昌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陈光兴(时任顺昌县副县长)、南平市贸促会副会长祖强(时任浦城县副县长)、武夷新区管委会调研员洪少峰(时任政和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

4.宁德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宁德福鼎市委常委、副市长郑敬国(已退休)、时任宁德福安市副市长林炤(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德市住建局局长何必良、宁德市工商联副调研员、中共宁德市委驻沪工作委员会书记余红光(时任宁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宁德蕉城区副区长黄晓莺(时任宁德福安市赛岐镇党委书记)、宁德福安市赛岐镇党委书记吴伏清(时任赛岐镇镇长)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泉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淑语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处理。

6.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尤溪县副县长陈志勤、刘怀明和福建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辉(处级)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7.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调整岗位,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调研员丁雄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副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调研员林同璋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三、关于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巡视员杨荣郎、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环保厅水处处长刘振鸣(已退休)、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四、关于漳州市东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违规采矿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江敦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何南飞、省国土厅地质勘查处处长丘文芬(时任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农科院原党委书记吕月良(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正厅级,已退休)、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张明接(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林彬(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丘进清(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省森林公安局调研员叶光辉(时任省林业厅林政处副调研员)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漳州市林业局总工程师何水东政务记过处分、市林业局副局长陈荣法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许兴松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0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五、关于福州市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问题。

福州市城区部分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缺失,管网破损和雨污管道混接,造成污水收集处理率低、污水厂进水浓度逐年降低;内河整治不够到位,水体黑臭问题严重,污水直排西湖公园严重污染湖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飞(时任福州市副市长)、福州市晋安区区长张定锋(时任福州市建委主任)、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陈路(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市建委副主任林京洪、吴正颜、张麒蛰,时任市建委党组成员陈瑞叔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黄霄辉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降级处分。

六、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置场违规处置污泥问题。

2007年以来,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场长期违规堆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2010年以来,红庙岭垃圾场未按规定对污泥实施全过程管理,福州市建委监管不到位;此外,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收集池边设置的软管系应急排放管道存在部分渗滤液溢出,造成污染。对此,责令红庙岭垃圾场、市城管委、市建委、洋里污水中心、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金德荣、福州市地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池星云(时任福州市建委市政建设处主任)、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郑军(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高尚(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郑世忠(时任红庙岭垃圾场场长)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七、关于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不到位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处长尹斌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处长黄幼林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处长职务、按调研员安排;给予三明市经信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姚庆焕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常务副县长陈剑生、副县长余维语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副县长吴文旗、涂剑锋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赵晓波(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王进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诫勉处理;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与金融局调研员、国资局局长李华(时任区规划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天军(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试验中心主任付开雄(时任区规划局副局长)警告处分,给予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项目处副处长乐肇榕(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政协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亨雄(时任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区金井湾片区党工委书记林小兵(时任流水镇党委书记)诫勉处理。

九、关于泉州石狮市政府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石狮市政府受到通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狮市委正处级干部张贻山(时任石狮市市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关于莆田市仙游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仙游县原水务局局长雷雪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县水务局、经信局、环保局、排水公司、供电公司7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一、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网建设滞后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福州(时任台投区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因同时涉嫌其他问题,给予开除党籍、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安排;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主任朱志宏(时任台投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台投区角美镇党委书记陈溪南(时任台投区建设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台投区党工委书记蔡丽芬(时任台投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台投区党工委副书记戴以礼(时任台投区纪工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

十二、关于敖江水源保护区石材矿山违法加工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罗源县副县长郑育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纪建(时任古田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政府副调研员韩松纯、郑银生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