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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只“山鸡”引发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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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只“山鸡”引发公益诉讼案
它们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猎杀者除承担刑责外,还被处罚金,缴纳鸟类资源保护公益补偿金等,合计12352元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郭书翰

海都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省检察机关和法院运用公益诉讼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力。三明一男子邓某在草丛中设陷阱,捕到7只野生“山鸡”,致其死亡后,腌制晾晒,后经鉴定此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三明明溪县检察院对这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溪法院日前做出判决,该男获刑并作赔偿。

田里设猎捕陷阱白鹇被腌制晾晒

据介绍,2016年底,邓某为了防止老鼠啃食责任田内的地瓜,在三明明溪县夏阳乡责任田的田埂和草丛中设下了猎捕陷阱。

2016年11月,他到责任田的陷阱查看,发现共猎捕到7只野生“山鸡”,“山鸡”均已经死亡。而后,他将这些“山鸡”带回家中处理,腌制后进行晾晒。

经林业部门鉴定,邓某非法猎捕的7只野生“山鸡”为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9352元。

今年6月,邓某主动投案。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7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邓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请求判令被告人邓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9352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以及无偿从事限定时长的野生鸟类保护活动,或缴纳公益补偿金,以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属生态环境一部分

近日,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352元,缴纳鸟类资源保护公益补偿金3000元,合计12352元,同时还应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法官说法:什么是公益诉讼?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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