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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苏州: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禁止携犬进入商场、园林等公共场所,乘电梯要避开高峰时间

N中新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同时,该市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条例在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大养犬扰民伤人惩治力度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为使管理更具可行性,苏州市确定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个人禁止饲养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大型犬和五大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为公众熟知的西藏獒犬、斗牛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犬种在列。

条例还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超市、商场、商店、商业街区、银行、宾馆、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公共绿地、健身步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条例还对养犬行为予以规范,规定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人束1.5米以内牵引带。为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否则养犬人将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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