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美芳
海都讯 厦门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小吃店违法添加硼砂案,近日在厦门思明区法院当庭宣判。店主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还被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
“洪某宝小吃店”地处厦门中山公园附近,周围游客络绎不绝。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洪某宝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时发现,多年来,该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长期在其生产的食品“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进行销售,足以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检察机关遂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求其承担在福建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的民事责任。
洪某宝当庭认罪认罚,悔过致歉,承诺在七日内按照检察机关诉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审理后,综合考量洪某宝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承诺,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
早在2008年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第一批1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中就包括硼砂。
昨日海都A04版,也报道了两起因为在肉丸、肉片中添加硼砂,摊贩被判刑的案例。
那么,这些商家为什么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硼砂?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有关专家告诉记者,硼砂之所以被用到食品中,主要是因为硼砂在水中呈现弱碱性,会使面团更加筋道、有弹性,从而口感更好。但硼砂进入人体后,不易排出体外,即使是含有微量硼砂的食物,长期食用也会在体内不断蓄积,严重影响人体消化道酶类发挥作用,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