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肖颖
海都讯 记者从省文物局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福建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文物建筑认养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
可通过多种形式 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据了解,《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坚持广泛发动、自愿参与。倡导培育多元的社会参与主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社会成员及台港澳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认领、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
鼓励创新参与方式,通过建立文物守护认领制度、完善文物捐赠制度、建立文物建筑认养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遗址保护利用、鼓励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等方式,让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努力让文物“活”起来。
未尽责致文物受损认养人须承担责任
《管理规定》明确,文物建筑认养是指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作为认养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对特定文物建筑实施保护、利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参与认养主体的责任、义务和利用方式,规范了文物建筑申请认养的程序及明确了认养主体未有效履行文物保护责任,致文物遭受损坏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