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近日,三明梅列法院对一起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案外人沙县某物流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万元。目前,罚金6万元已全部到位。
沙县一家汽车配件店系梅列法院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获悉,该汽车配件店已将名下位于沙县洋坊汽车园某店面出租给沙县某物流公司,并约定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的年租金58000元,房租缴付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
2017年7月4日,梅列法院向该物流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公司从2017年9月以后应支付给沙县某汽车配件店的租金。
去年8月2日,梅列法院向该物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2017年9月以后应缴纳的租金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法官担心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对该份执行通知书不够重视,不明白应当如何配合法院工作,于2018年8月9日,再次到该公司释法,要求该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款项58000元转入法院账户。该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除了1万元押金外,会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法院账户。谁知之后,该物流公司并未在指定的时间将租金交付法院。
梅列法院认为,该物流公司未及时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也未向法院作出说明,存在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2018年8月29日,梅列法院作出两份决定书,对沙县某物流公司罚款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黄某罚款1万元。
2018年8月31日,该物流公司将48000元租金转入法院账户。
但该公司不服梅列法院所作处罚决定,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过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019年1月3日,沙县某物流公司将6万元罚款如数缴纳至梅列法院。
法官说法:拒绝协助执行 或被罚款、拘留
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是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是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是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