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韦雪颖
海都讯 本以为卖香港的化妆品能多赚点,却不知自己犯了销售假药罪。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理此案,莆田一女子刘某因在店面内销售托人从香港代购的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卖假药近一年 赚了一千多
2017年9月,刘某在荔城区租了一家店面,专门售卖其从香港购买的化妆品、面膜以及药品等。没多久,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加入了一个“代购咨询群”,并在该群中认识了一名从事代购的男子,刘某便与其达成协议,由该男子在香港代购她所需要的药品或化妆品,并邮寄给刘某,刘某则支付与港币相同数额的人民币。此后,刘某便将这些化妆品放在店中以及微信朋友圈中售卖。
2018年6月,一市民在刘某店内购买了三瓶某品牌药品,回家后发现药品包装内没有OTC(非处方药)标识,也没有正规厂家地址等,怀疑该药品是假药,便向警方举报。民警随后将正在售药的刘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扣押一批驱风油等药品。
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认定,刘某销售的26种57盒药品中有18种43盒药品未经批准,按假药论处。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28日,刘某共购进了5426元港币的药品,售卖后赚了一千余元利润。
卖未经批准的进口药 有效也犯法
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应按假药论处。
在本案中,刘某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即使药品确有疗效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以销售假药罪论处。而对于个人在境外购买的少量药品,只能限于个人自用,不能在市场流通销售。销售此类药品即属违法行为,按销售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