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
海都讯 莆田一老汉骑三轮车回家,中途发生侧翻,后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说,事发路段存在多处隐患,但相关单位互相推诿,只能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了此案,莆田市住建局、市政管理处对事故路段的道路工程有养护、维修等责任,各承担10%的责任,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80%责任。
驾驶无牌电动车路中侧翻身亡
2016年11月11日晚,陈某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时侧翻,后治疗无效死亡。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为,当事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认为,事故发生点有个较长的坑,当事人来不及采取措施,发生侧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相关部门理应承担责任,但他们找了不少单位,对方都说自己没有责任。于是,家属以交通局、城投公司、市政管理处、桥梁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
市住建局和市政管理处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两个管理单位各赔8万余元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市政管理处对该路段有养护、维修等责任,事故路段的桥梁则由市桥梁管理处管理、维护。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证且未对其机动车进行检修的情况下,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夜间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因,认定承担80%责任。
另外,事故发生路段中的道路和桥梁连接处存在未完整铺设沥青、裸露钢管的凹坑。市政管理处和桥梁管理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应由双方共同养护、维修,但双方均未尽责,负次要责任。因桥梁管理处是住建局的下设机构且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应由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酌定市政管理处和住建局各承担10%责任。对于家属主张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院认定共计818539.91元,住建局和市政管理处应各赔偿81854元。
法官说法:驾驶员未守交法应承担主责
道路养护管理部门若因其瑕疵作为、消极不作为行为导致路面有隐患,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未证明其采取了相应措施,且未能证明其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管理交叉的领域,相关联的单位也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互推诿恐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的主因是驾驶员未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对自己的生命未能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其应当承担预期的恶果,这也是无法挽回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