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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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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正式发布实施,明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

N新华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共2+6个相关政策,明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制度安排。当日集中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项主要业务规则,是依据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章等上位制度制定的。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业务规则着重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进一步明确红筹企业上市标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制度,包括将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

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交易所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把好入口关,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进一步合理界定持续督导职责边界,补充履职保障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经综合评估,按照稳妥起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中未将T+0交易机制纳入。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定位作出的规定,是推进科创板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目标和方向。科创板定位的把握需要处理好现实与目标、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企业发展,也要兼顾市场认可度高的新模式、新业态优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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