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都市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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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三明一医院经营权 7家企业代表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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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三明一医院经营权 7家企业代表被追刑责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张志宏 通讯员 彭清水

海都讯 受利益驱动,7家企业竟然打起了串通投标的主意。近日,三明梅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串通投标案,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等7人犯串通投标罪,除退出违法所得外,还分别被处5万至9万元不等的罚金。

涉案325.5万触犯刑法

2013年12月17日,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对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五年的经营权进行全国公开招投标,北京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报名参加招投标。

2014年1月5日,在北京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詹某甲的召集下,7家企业的代表齐聚进行私下竞标,哪家公司能够给予其他公司的好处费更高即可得标,各公司代表轮流喊价。

最终,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郑某某喊出最高价48万元得标。7家参与串标的企业代表约定次日在标书上填写的投标金额不能超过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金额。次日,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年65.1万元,5年共计325.5万元的金额中标。

次月,郑某某依约定按每公司48万元的好处费分别分给了詹某甲、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及苏某丙5人。之后,詹某甲分给詹某乙18万元;林某某分给陈某某2.8万元;苏某丙将48万元转交给苏某乙。苏某甲与郑某某协商以个人形式入股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不另收取48万元好处费。

之后,相关涉案人员相继被公安民警抓获或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

近日,梅列区法院审理认为,詹某甲、詹某乙、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严重扰乱投标市场,中标项目金额达325.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四种主要形式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四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串通投标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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