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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瓶失踪 警方快速破案
物业服务“差”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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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服务“差”业主可拒缴物业费?
日前,莆田荔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告业主案

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林锐 韦雪颖

海都讯 莆田一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完善,便长期拒缴物业费。物业索要无果后,将这名业主告上法院,要求补缴各项拖欠费用9085元。

陈先生是莆田荔城区黄石镇一小区的业主。

陈先生说,他所住的楼栋设有两部电梯,可从2011年开始就因故障未维修,至今有一部无法运行,小区路面还存在未及时养护等问题。此外,小区有个迪吧经常营业到凌晨,影响到业主正常休息。陈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拒缴物业费。

于是,物业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物业费4484元、公摊水电费1920元、水费1299元及按月应缴金额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1382元,合计9085元。

近日,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主张支付的多项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物业未提供证据证实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的公共部位水电用量情况,不予支持。而违约金,法院认为陈先生并非恶意违约,不需要支付。故,陈先生需补缴各项费用7343元。

法官介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则业主可拒绝支付物业费。该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整体层面提供了安保、卫生等服务,但未及时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某项具体清洁义务。陈先生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效后拒交费已经违约,但法官结合物业服务的瑕疵程度、双方的争议事项等综合判断,酌情减免业主的违约责任,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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