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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54斤葡萄干“打假”索赔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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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购54斤葡萄干“打假”索赔却败诉
仙游一男以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为由,向卖家索赔十倍;法院审理认为,他买这么多葡萄干,并非消费所需,纯粹是为了赔偿,不予支持

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方芳 陈志法

海都讯 仙游一男子网购了54斤葡萄干,之后以葡萄干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为由,私下索要五倍赔偿,而商家只肯退货退款。男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十倍赔偿。不过,仙游法院审查中发现,该男子曾有类似“操作”,其购买葡萄干数量大,并非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赔偿,故不予支持,而关于产品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索赔金额降至一倍,商家仍不买账

去年6月,19岁的小潘在淘宝上,向新疆一家公司购买了54斤葡萄干,总价1006元。收货后,小潘没有食用,而是直接以葡萄干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无厂家信息、无产品执行标准等为由,私下提出五倍赔偿,商家不同意,小潘又称只要一倍赔偿。但商家坚持,只能退款退货。

于是,小潘将商家告上法院,索要十倍赔偿。庭审时,商家未到场参加诉讼,但通过书面辩称,所卖葡萄干系食用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且包装袋上有相应标签,怀疑被消费者恶意撕毁。该葡萄干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且消费者未食用,亦未产生损害后果。商家称小潘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可以无条件退款退货,但拒绝赔偿。

法院查询得知,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对涉讼葡萄干的预包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小潘有权按规定要求赔偿10060元。但法院审理发现,事实并非表面所呈现。

曾以同样的套路,网购茶叶索赔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小潘购买的葡萄干数量大,并非因为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十倍赔偿,因此小潘并非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范畴。所以,小潘的十倍赔偿诉求,其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至于该公司产品包装不符合标准问题,小潘可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该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小潘负担。

记者了解到,当时,小潘还网购了价值534元的茶叶,后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十倍赔偿,后双方私下调解。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对存在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任意要求赔偿,法院会严格把握好司法准绳,商家也要对此类行为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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