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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3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建排污口 最高罚50万元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待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昨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待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按法规规定,向内河水体丢弃生活垃圾,最高罚款3000元;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河长公示牌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福州在城市内河治理过程中,创新了一系列内河管理机制,对优化城市内河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可提高城市内河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办法》为此规定,城市内河管理实行河长制。本市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统筹解决相应河段出现的重大问题。

“城市内河实行名录制度。城市内河名录由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内河名录设置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根据《办法》,河长公示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载明城市内河名称、河(段)长、河长职责、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区段、管理范围、禁止行为、举报电话、河道专管员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

《办法》同时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或者河长公示牌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河管理引入信用惩戒机制

《办法》指出,城市内河清淤采取常态化清淤和应急清淤相结合的模式,及时控制和消除内源污染,提升城市内河水体质量,保障河道行洪需求。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10万元—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办法》还明确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的15种行为,包括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抛弃、掩埋动物尸体,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等,并分别明确了这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创新性引入信用惩戒机制,规定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公示牌

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对15种行为说“不”

(一)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

(二)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三)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

(四)炸鱼、毒鱼、张网捕鱼;

(五)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

(六)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七)损毁坝闸、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城市内河设施;

(八)弃置、堆放、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物体;

(九)弃置、排放、倾倒泥土、泥浆、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十)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十一)擅自占用城市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十二)侵占城市内河规划岸线;

(十三)擅自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城市内河;

(十四)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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