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条例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4年9月24日通过的《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废止。
该条例对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弄虚作假的最高可罚5000元;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的,最高可罚10万元。
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可享优惠政策
该条例规定,我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服务。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在场所提供、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在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不过,条例规定,以代表性项目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的,不符合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申报代表性项目弄虚作假,将被处罚
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经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已经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原认定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已经取得的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条例还规定,侵占、破坏已经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保护保存职责、违法占有毁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