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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农民应义红到司法局感谢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去年端午,他家宰杀了一头自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

应义红妻子说,丈夫因车祸致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我们自己养猪自己杀了吃,为什么会罚那么多,想不通。其表示,其向执法人员征求从宽处理,均以国家规定为由被回绝,对于5万元的高额罚款,其表示就算坐牢也承担不起。

农民宰杀家养猪分售700元被罚5万 经调解减为罚款5000元

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减为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台州市司法局公职律师邵宣豪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邵宣豪说,“此案罚5万元,明显不合理。”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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