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可 通讯员 吕榕青 张莉
本报讯 近日,福州消费者杨先生在晋安一家汽车4S店内相中了一辆价值近12万元的汽车。杨先生打算通过分期付款进行购买,在商家的要求下,杨先生预先支付了1.2万元,并口头约定由商家负责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事宜。但事后贷款没办下来,商家拒绝退定金。
杨先生称,在预付定金几天后,接到该汽车4S店的通知,称因为杨先生的信用存在问题,导致银行不予办理贷款,因此杨先生必须全额付款购车。杨先生十分惊讶,于是亲自到银行查询,被告知自己的信用没有问题,杨先生遂向商家提出退还1.2万元。商家却表示,给杨先生开出的是定金收据,1.2万元是汽车购买定金,现在因为杨先生自身的原因贷款办不下来,杨先生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在多次沟通后商家仍不予退款的情况下,杨先生来到福州晋安区岳峰工商所投诉,寻求帮助。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商家始终未告知消费者此笔大金额预付费用的性质,存在主观上隐瞒消费者的行为,商家出具的“定金收据”属于消费陷阱。工商人员当即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限期退给杨先生预付款1.2万元。目前,杨先生已如数拿回定金。
□消费提醒
付款前先问清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预付费用,一定要明确预付费用的性质。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合同上写明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商家有口头承诺时要写成书面形式,不要因为一时疏忽,损害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