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快报
核心提示 因为一桩命案,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QQ群“森高社”被警方认定是非法组织,年仅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男孩林小森则被警方认定为“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编者注:14到16周岁对8种重罪,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爆炸等,承担刑事责任)。此前,广东省韶关中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记者日前来到粤北山城乐昌,试图厘清此案的诸多疑点。
少年“大佬”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森高社”非法组织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此次庭审令审判长林兵印象深刻: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时年,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人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社会人,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记者注)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三十余人,分成两组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陈明等人见势不妙,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其后。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不过他终究没能逃脱刑责。在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检方起诉书中,他分列首位和次席。对此,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辞其咎。
“森高社”QQ群
林家人认为,所谓“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吊诡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乐昌警方否认曾对讯问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群,该群是谁创建的不清楚,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昌明亦告诉记者,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几名学生之前也未因违纪受过处分。
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承认“森高社”QQ群是其所建。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周星星说,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突然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便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森高社”QQ群创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学加入,至命案发生,已经有三四十名成员,不过林小森不在其中。
命案:误会还是报复
“11·6”命案缘起一场口角,这是一次偶发事件还是蓄意报复?
“11·6”命案缘起一场口角,却由此引发了猜测:这是一次偶发事件还是蓄意报复?
按照部分受访学生的讲述,当日他们一群人离开林小森家后,有人提议到附近的棉纺厂打篮球。路上,他们遇到了前文提及的陈明等三人。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陈明如此讲述当时的情景:“一个年轻人走过来问‘汕头’:‘你现在跟哪群人玩(意思是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汕头’就说:‘我跟谁玩关你什么事?’我和袁军也走上去问:‘你们想干吗?’反正大家的口气都很不友善,之后我们双方都没有说什么,就继续向武江大桥方向走去。”
从上述笔录可以看出,陈明一方将“你现在跟哪群人玩”理解为“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至于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想,笔录中没有解释,可能误判由此产生。
根据行进路线,要去棉纺厂,必须经过武江大桥。而陈明一方当时也往武江大桥方向走。双方一前一后,紧紧相随,误判再次产生:陈明一方觉得被“尾随”,感到“有点不对劲”,便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
在日后的庭审中,被告温峰向审判长强调说:“说我们尾随其后,不是事实,我们没有尾随。”——他们的目的就是去棉纺厂打篮球。
但仇恨的火焰已经被点燃,一切已然无法挽回。殴斗瞬间爆发,刘杰最终成了罗武江的刀下亡魂……
在日后的庭审中,致人死亡的罗武江等被告各领刑责。但让被告刘一亮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殴斗中主动发起攻击并致其受伤的陈明一方,事后并未受到警方追究。
法院:取证程序存瑕疵
一审判决书称,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乐昌市警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森高社”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的心理吸引别人加入,虽然未发现他们具体的结构、帮规,但“非法组织”特征明显。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但孩子们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
律师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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