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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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新个税法在于利益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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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新个税法在于利益作祟

 

N望桉

新个税法9月1日开始实施,然而广东、浙江、四川、江苏等地市民投诉,称当地还是按原来2000元的起征点征税。广东税务部门咨询热线回应要到10月报税才按照新个税法执行,还说9月按2000元标准收税无错,实际上是纳税人在理解上发生了偏差。(9月15日中广网)

查阅报道可知,北京、天津等多数省市已按新个税法的规定和国税总局的公告征税了,按广东等地税务部门的逻辑,莫非这些地方对新个税法的理解也发生“偏差”不成?

究竟是谁的理解出现了

问题?先重温以下板上钉钉的东西:6月30日新个税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9月1日施行;8月4日,国税总局下发第46号公告,作出权威解读:纳税人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实际取得”究竟是指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归属时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国税总局9月7日再次声明,9月发放的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国税总局说得够明确无误了吧,可广东等地税务部门为什么拒不执行国税总局公告?他们置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于何地,是否还有政令畅通这一基本施政原则?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拒不执行新个税法,并不是法律认知问题,而是赤裸裸的利益驱动问题——拖延一个月执行新个税法,就能多收一个月的个税,满足部门利益所需。此等行径,让人不由得发问:这些税务部门为什么就见不得老百姓多得一点实惠?中央体恤民情,给民众减负,怎么他们就觉得在割他们的肥肉,非要与民争利到底?

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是,纳税人要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也应依法征税。所以,国税总局很有必要再发公告,重申法律法规与中央政令的严肃性,惩处那些拒不执行新个税法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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