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欧阳进权
本报讯 保监会上周五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记者昨日获悉,此举意味着,今后旧机动车将可以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目前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导致车险出现了“高保低赔”畸形现象。
针对今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根据《通知》,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同时,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通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9月23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就《通知》的具体内容向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