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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鞋欠51万不还钱竟称对方卖假鞋
法院认为欠债人未能提供假冒产品的证据,判决他不仅要还款,还要付利息
 

N本报记者 蔡学伟

本报讯 莆田涵江人林某,从事鞋子买卖生意,多次从卖家陈某处购买鞋子,前后共欠下陈某购鞋款51.8万元,却始终不肯向陈某结清所欠款项。无奈之下,陈某只得向涵江法院起诉,谁知在法庭上林某竟提出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不还钱理由,他称陈某卖的都是假 鞋。记者昨日获悉,涵江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判令林某五日内偿还陈某购鞋款51.8万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到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从2007年9月开始,从事鞋子买卖生意的林某就开始从陈某处购买鞋子,多次生意往来后,经过结算,林某还欠陈某51.8万元的购鞋款,2008年3月,林某立下欠条为据。此后,陈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均被林某以种种理由回绝。

无奈之下陈某将林某告上法庭,庭审现场陈某出示了当时由林某立下的欠款51.8万元的欠条,谁想林某竟然在答辩状中提出陈某未能提供所售鞋子的合格证明,故其卖的鞋子系假冒产品,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非法的,请求法院对欠款索赔不予支持。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和林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陈某出具的欠条为据,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林其提出向陈某购买的鞋子是假冒产品,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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