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阙文龙
本报讯 打算租用福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用于自己经营的市民要留意了,今后,纳入福州市土地出让计划的办公用房将禁止重新出租或出售。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知,10月9日召开的今年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新的管理办法明确,已纳入本市土地出让计划的办公用房,禁止重新出租或出售。
据了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包括福州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以及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目前,福州共有333个单位纳入管理,总建筑面积212.94万平方米。
办公用房租赁期满将收回 交由市机关局处置
新的管理办法对租赁期满后的办公用房处置也做了调整,不再强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租。
关于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处理问题也有了新规定: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市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土地出让计划的,禁止重新出租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