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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0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救人身亡父母向获救者索赔
事发河南巩义;法院判决获救者家人赔偿四万
 

N大河报

本报讯 2009年6月18日,河南巩义市13岁少年范乃方救出两个落水同伴,却献出了自己的生命,范母因此遭受精神打击而一蹶不振。为让家人得到一点心理安慰,范乃方的父亲将儿子所救的两名同学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儿子身亡而造成的损失。日前,巩义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8日下午,巩义市一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姚某、程某等9位同学结伴到石河道生态园一个拦河坝旁玩耍。同来的范乃方坐在河岸的石头上,看着同学们玩耍。

突然,最前端的姚某、程某不慎滑入水中。被水淹没时,两人挣扎着大喊:“乃方!救我!”不识水性的范乃方听到呼救,顾不上脱掉鞋子、衣服,毫不犹豫跳进水中,用双手同时把两个同学托出水面,艰难地向岸边移动。没移动多远,姚某从范乃方手中滑落,范乃方只好先把程某送到岸边。他随后返回,耗尽最后一点力气把姚某推向岸边,却再也没有露出水面……

事发后,范家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走出来,范乃方的母亲因遭受打击而一蹶不振,而被救者和范家也很少联系。为让范乃方的母亲得到心理安慰,范父今年4月15日向法院起诉姚某、程某,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4万元,以补偿因范乃方救人身亡所造成的损失。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范乃方为救人身亡,两被告作为受益者,应予适当补偿。原告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政府已给救人者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家人再提赔偿有损范乃方的形象,也有违他当初救人的本质。但有法律人士认为,范乃方的死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其家属要求赔偿,从法律上讲不应有异议。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死者家属也是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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