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阙文龙 实习生 苏蔚
本报讯 展会名不得滥用“全国”、“中华”、“海峡”等词,不得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销售境外展品……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知,《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将对今后在福州举办的展会活动进行规范。新规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展会应提前45日申请
新规指出,展会举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报拟在下一年度举办的展会活动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方案。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展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展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会45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展会举办申请书(含展会名、起止日期、举办地点、参展商品或服务种类,展会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主办(承办)单位的有效法人证件,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含展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场馆签订的场地使用证明等文件。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举办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参展商不得擅自销售境外展品
新规还要求,展会活动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未经外经部门批准,展会名不得使用“国际”、“全球”、“亚洲”、“亚太”等字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展会名不得使用“全国”、“中国”、“中华”、“国家”、“海峡”等字词;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展会名不得使用“福建”、“八闽”、“东南”、“海西”等字词。
内容接近的专业性展会,举办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品牌展会开幕当日的前后三个月内,不得举办与其内容接近的展会。
此外,参展商不得有以下行为:展示、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境外展品。
展会有这几种行为的均要被罚款万元以上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举办展会活动未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展会主、承办单位向市商贸服务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展会的名称、内容等事项并从事招展、办展活动;未经同意,擅自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参展商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擅自发布招展信息;主、承办单位或者展馆单位为不具备参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提供参展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