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3版)
解码三
该不该设见死不救罪
对于社会冷漠症、尤其是见死不救,社会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道德鞭挞。但是,见死不救的事情还是不断在发生。这说明,仅仅靠道德的谴责是不足以疗救“见死不救”病的。为此,有法律专家认为,见死不救,应该从道德上升为法律问题。
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说,他早在2001年就提出建议,应该设立“见危不救罪”。他认为,道德对见危不救已经力不从心,是时候动用法律来干预了。
他说,必须指出,“见危不救罪”是有前提条件的。“见危不救罪”,是特指对本人或第三人无任何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而不包括那种可能给本人或第三人带来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譬如,对于落水者,一个驾着船只在江面上航行的人,只要把船开过去,扔出一根绳子就可以把人救上来,却见死不救,此为犯罪;而同样是对落水者见死不救,却是因为自己水性不好或者根本不会游泳,则不能作为犯罪论。
对见危不救,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见危不救罪”不太好把握具体的情节,应该有更综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惩罚的同时,也要有机制保障和鼓励那些救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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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见死不救罪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我国如何惩处见死不救者
我国没有专门的见死不救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是负有特定义务人见死不救,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员。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造成死亡的,构成遗弃罪。
二是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警察对于陷入危难中公民的人身财产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医生或警察拒绝进行救助,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或玩忽职守罪。
三是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特定义务人员。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如果肇事司机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而逃跑,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加重处罚;如果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助,而是将伤员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2010年1月20日,沈阳市,同居女友龚某突发脑病,男友席某见状不但不积极施救,还将女友电话拿走,将房门锁上,漠然离开。今年6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