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钟兰
8月18日,福州鼓山镇大景城小区召开选聘新物业的业主大会,最终以双过半确定了新物业。不过由于居委会拒绝在“业主大会表决票统计结果”上盖章,致使新物业无法在房管局备案,迟迟未能入驻。(详见9月28日N1版“一个章卡住了新物业入驻”)
9月29日,晋安区房管局和鼓山镇政府介入协调,针对居委会所提出的“有业主投诉选聘新物业的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实行选票公示的方式,业主可重新确定自己选票,公示7天后选票若仍达到双过半,则选聘结果不变。
10月8日大景城小区业委会和居委会联合贴出了公告。大景城小区业委会许主任说,7天公示期,没有一个业主到居委会投诉,投票表决结果没变,居委会最终盖了章。
学者专访
程序优先监督权变干涉权
大景城选聘物业的风波暂时平息,但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实因居委会而拖延了两个月才付诸实践。法律规定,对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居委会无否决权,但现实中有时却又可以不断地否决,一位专门研究和促进业主自治与社区治理的知名学者分析这是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个弊端。
问:业主大会选出来的物业被否,这是为什么?
答:由于缺少一个从根本上尊重业主对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部位所有权及管理权的物业管理制度,使得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物权法》规定业主的事务业主共同决定,但实际中又赋予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监督权,并把这种监督作为业主决定是否有效的门槛,从而形成了对业主共同决定权在事实上的阻碍,却并不能为自己的错误做法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在大景城的例子中,居委会的做法,阻挠了业主自己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的入驻,令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也令新物业公司的经济利益受损,但居委会却不能弥补自己的错误做法对业主造成的损害,也很难补偿新物业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也是很多省市程序优先所致,有时候程序上的决定权,甚至比实体上的决定权还要大。
问:业委会及业主大会和居委会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产权自治组织,居委会是政治自治组织,这是两个平级的自治组织。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政府部门对产权自治组织的自我组织自我决定能力并不信任,也不给予充分的支持,所以才会赋予居委会监督甚至指导的权力。其实业主大会决定的事,还是属于私事的领域,但政府不相信业主能处置好自己的私产,于是派了居委会来监督,而监督权一进入程序,就成了实际上的干涉私权的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