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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拟登记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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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1年10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身份证拟登记指纹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项法案;民诉法大修,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N新华社 中新 综合 法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至29日举行,此次会议继续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后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委员们认同此规,但认为草案对公民信息的保护力度还存在不足。民事诉讼法这次也迎来大修,突破性规定了小额案件的一审终审、确立民诉调解先行制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公益诉讼制度等。

关注立法·居民身份证法

一代证2013年停用

委员们认为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在24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规定表示赞成,但对是否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少委员表示担心,认为修正案的规定“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

二代证已预留指纹信息储存区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当天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杨焕宁说,身份证中登记的指纹信息,是数字化的指纹特征点,不能还原成指纹图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指纹信息安全。二代身份证中使用的专用芯片在设计定型时已经预留了指纹信息储存区。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登记指纹信息可以通过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无需大规模集中采集指纹信息。

身份证负载信息多保密惩处措施不足

朱启委员表示,公民信息,特别是指纹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漏出去,或被人恶意盗取,后果难以想象。建议要强化个人和相关单位的保密意识,防范措施要到位,法律责任要明晰,确保不发生问题。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李连宁、李祖沛等委员建议加重行政处罚的力度,“按目前收入平均水平来说,应该罚一万元,五千元起不到惩处的作用。”许振超委员建议增加对公民个人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赔偿条款。

拟增加警察查身份证范围

草案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关注立法·精神卫生法

患者伤害自身或他人 可强制收治

起草历时26年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昨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7章76条,涉及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康复、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对谁有资格送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病院、如何确诊精神障碍、谁来确诊精神障碍等关键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我国约有1600万人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陈竺坦陈当前精神卫生存在的三大问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以及因强制收治程序缺失导致出现一些“被精神病”事件。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尚未制定精神卫生法的国家。陈竺表示,立法旨在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为防范被精神病做了多层制度设计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对送诊、诊断、住院治疗、复诊和鉴定、监督和评估等环节作出规定,如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程序,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等。

“被精神病”责任人或承担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炮制“被精神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其所在行政机关、本人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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