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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7年前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不签合同未买房
房价上涨预期收益赔不赔

 

N本报记者 李进

本报讯 7年前,由于开发商更改规划、设计,三明薛先生等3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有的《住宅选型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140元,赔偿因擅自更改规划设计造成别墅贬值的损失88000元,并按照原设计方案修建化粪池。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省消费者委员会、省检察院都介入此案,最终还是原告输了官司。

今年5月,三名原告就此事另案起诉开发商违约责任,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5月25日曾就此案进行详细报道)

昨日,记者从省消委会获悉,上个月,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延误工期等行为,致使原告选择不签订合同,原因在于开发商,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原告缴纳的定金并支付利息。

但法院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住宅选型协议》及草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合同,因原被告双方就规划设计变更等意见相左,达不成协议,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而原告主张赔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薛先生等人不服,已提起上诉。昨日,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对薛先生等人的上诉请求,省消委会律师团表示支持。

法院判决原告不签约原因在于开发商

再审败诉后,今年5月,薛先生等3人不再要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而从另一角度重新起诉开发商承担对《住宅选型协议》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他们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他们已缴纳的10万元定金,即20万元整,判令开发商一次性赔偿购房价的损失额。按三明市政府2009年公布的指导价,独立别墅每平方米售价4800元,扣除原合同价后应赔偿薛先生等3人每人70万元以上不等。

在今年5月的庭审中,围绕着究竟谁违约,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0月,三明梅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昨日,记者看到,在此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展源公司(原为“荣王公司”)变更规划、设计、延误工期,致使原告选择不签订合同,原因在于展源公司。基于展源公司的原因而未能订立本约合同,故展源公司长期占用原告资金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展源公司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20万元;展源公司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该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3年7月10日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原告上诉违约方应赔房价上涨预期收益

不过,此次法院也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签约时,展源公司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预售的条件,商品房标的物本身还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由于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对不确定及约定可变更条款进行协商,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接受未经协商的条款强制缔约。原告有权选择不签订与预约合同条款不符的本约合同,但展源公司也享有就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法定、约定可变更条款进一步商谈,表达其意志的权利。

故原被告双方就规划设计变更等意见相左,达不成协议,原告据此主张本约合同预期利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薛先生已提起了上诉,要求展源公司一次性赔偿每幢别墅每平方米售价4800元(按市政府2009年9月26日指导价),扣除原合同价后的经济损失726290元。

他认为,依据合同有效的《荣王新村住宅选型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可见,即使双方再签所谓正式合同,那也是照搬原已决合约条款,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改变。法院驳回他们主张合约利益损失,无异于违约方不承担守约方客观存在着的巨额实际损失。纵观全案,不难看出,展源公司恶意违约造成原告合约中可预期利益726290元之损失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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