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凌燕 通讯员 朱程程
本报讯 “这孩子我们没法管教,不仅偷了我的钱,连奶奶和婶婶的钱也偷。”今年4月9日,家住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的陈某清到仙游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年仅17岁的儿子屡屡在家偷钱,恳请公安机关对儿子的盗窃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昨日,记者获悉,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仙游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婶婶、奶奶、父亲等被偷得没有办法
“你在干什么?”今年4月9日下午3时许,仙安村村民张某花从外面回来,发现家里房间的门敞开着,侄子陈某正在里面翻找东西,她当场大喝一声。慌乱中,陈某匆匆溜出屋外。张某花感到不妙,她清点了房间里的财物,发现放在柜子抽屉里的150元现金不见了。
就在4天前的一个下午,陈某的奶奶黄某美从田里干活回家,正想拿钱买米,发现挂在墙上的包里放的1700元人民币被人偷了。她当时就怀疑是自己的孙子偷了她的钱。“我打电话质问他,他承认了。”想到自己不争气的孙子,黄某美老泪纵横,她告诉公安民警,陈某经常趁家人不注意盗窃家人的财物。今年3月29日中午,他趁自己的父亲陈某清在房间内睡觉时,将放在裤兜里的现金350元盗走。
陈某清痛心地说,才小学毕业的陈某,小小年纪整天不学好,早在今年1月底,就因犯抢劫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不想,他还不知悔改,竟然又在家实施偷盗行为。在公安局,陈某的亲属陈某清、黄某美、张某花均要求公安机关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
次日,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据陈某供述,从父亲兜里偷的350元钱早就挥霍于旱冰场,奶奶的1700元钱和婶婶的150元也已经被他全部挥霍掉。
符合盗窃罪要素但可从轻处罚少年
在采访中,仙游县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盗窃罪,涉案数额为2200元。由于陈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官分析,陈某盗窃近亲属、其他亲戚的财物,原本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罚。但因其父亲、奶奶、婶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陈某刑事责任,故建议起诉,应当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此外,陈某先后三次进入父亲房间、奶奶房间、婶婶房间盗窃财物,表征上属于入户盗窃行为,但应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间的特殊关系,日常起居均在一起,该行为并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故对入户情节不予认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可认定为累犯,应当撤销缓刑,将原罪与新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