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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在闽北创办孤儿院
七旬老太状告五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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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了二子三女,却没人养老
七旬老太状告五儿女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吴春迎 林炬火

本报讯 三明市沙县一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将5个亲生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30多年前,李老太丈夫去世,一直寡居,后跟其中一个儿子生活。后因生活无法自理,儿子经常与老太太争吵,她便搬了出去,辗转几个儿女家后,自己租房住。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终审此案。

李老太生于1936年,沙县人。她与丈夫共生育了二子三女。1973年其夫去世,李老太便一直寡居。1986年开始,李老太与二儿子一起生活。到了2009年,李老太视力模糊,腿脚不便,无法独立料理自己的饮食起居。这时,二儿子便与李老太经常争吵,关系变得很僵。去年2月春节,李老太搬离了二儿子家,到老大家生活。

好景不长,过了4个多月,李老太又从老大家搬了出来,在沙县农村租赁一间民房独自生活。独自一人居住后,李老太见儿女都不管她,就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们承担赡养义务。

沙县法院一审判决,5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李老太生活费100元、护理费200元、医药费100元。如果李老太生病了,5个子女平均分摊住院治疗费。对此,老二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明市中院的法官称,尊重老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二作为李老太的成年子女,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赡养扶助其母亲的法定义务,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于法、于情、于理不容。该案一审判决后,除老二之外,其余子女均表示要尽赡养义务。该院的法官想尽办法,却始终无法做通老二的思想工作,未能达成调解。最后,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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