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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幼女”咋一夜间变成“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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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轮奸幼女”咋一夜间变成“嫖宿”

 

N林萧

舆论为之震惊的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村镇干部酒后轮奸12岁少女事件(见本报昨日A29版),昨日出现让人错愕的新动向。当地警方称,根据调查,将该案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刑拘。(见本报今日A37版)

这起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已超出正常人的承受力,舆论哗然,无数网友发帖声讨施暴人,斥之为“畜生不如”。然而仅仅一天时间,案件定性就骤变:据《华商报》报道,11月30日略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4名男子轮奸;第二天即12月1日,案件定性却由“轮奸”变为“嫖宿”。

不妨先看看“轮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力度。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按照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赫然在列,不难看出两罪量刑的差别之大。所以,千万别以为“轮奸”变为“嫖宿”只是文字的不同,其间的利害关系可谓天壤之别。案件定性为何一夜间迥异?如此恶性案件曝光后,当地政府却没有及时召开发布会,信息披露不明,怎能不让人疑窦丛生?

说到底,本案已不仅仅是案件定性的问题,它远远超越了一般刑事案件的范围,严重挑衅到一个社会的道德、法律底线。为了捍卫公序良俗和法律尊严,此案仍由当地警方调查已不合时宜,更难以让公众信服,应由上级司法部门联合调查,真正做到依法查案、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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